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214号
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