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

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某某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214号 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