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6994号
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138K7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应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70348228L,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宝应大道333号奥邦亿丰商城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杨咏梅,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杨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宝应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杨咏梅的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应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杨咏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92元,减半收取32696元,由原告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