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财保11号
申请人: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138K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3月1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4月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富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农工路国家电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3XD6KF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2023)苏04民终14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富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865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258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区富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8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50元,由申请人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