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1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138K7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丰疆智能科技研究院(常州)有限公司与**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0万元,案件受理费用501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411执11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