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062号
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惠民社区惠民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