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062号 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惠民社区惠民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