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9169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惠民社区惠民正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