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5918号 原告:***,女,200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南江路208号利贞·境界2幢8层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