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5918号
原告:***,女,200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南江路208号利贞·境界2幢8层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甲乙丙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