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1民初206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伊庄镇伊庄村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