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737号之一
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公路5599号4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