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526号
原告:**,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斌。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韩旖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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