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02财保122号
申请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064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三范村委(**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8D9Q6M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天工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