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天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02财保111号 申请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花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064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41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复印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