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02执保449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0645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三范村委(**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8D9Q6M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