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702执保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06455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10829133
负责人:***。
被执行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镇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17001542322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天工预拌商品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