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2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魏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