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2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刁友好,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高,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魏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刁友好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盛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刁友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蒋蕾
审判员*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