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罗力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2018)闽民申2878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28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MaurizioPrete,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全程参与销售预算会议,一、二审法院认定其1月5日下午未参加培训会议,绕远路取道广西省**市直至1月8日晚19时才返回工作地点福州等,均不属实。2.***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1月6日下午16时18分向**发出邮件通知,要求其7日上午前往新的工作地点鹤山总部上班而非培训,**至1月9日才得知邮件内容,客观上不可能按照该通知要求履行。且**认为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其到新的工作地点鹤山总部上班,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行为,严重影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合法权益,**有权予以拒绝。因此,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连续旷工3日以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和年休假工资,并认为**2015年9月2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显然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 ***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连续旷工3日以上,公司按照《考勤管理制度》5.5.5条关于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日予以解雇的规定,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5年9月2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至5日在鹤山总部召开销售预算会议,会议安排2016年1月3日报到,2016年1月6日返程。根据***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公司高层与**之间的邮件往来以及**手机的定位情况可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5日下午会议期间便离开会场,在公司告知其旷工事实及相应后果的情况下仍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鹤山总部考勤上下班,亦未按照会议原定时间返程,无正当理由绕远路取道广西省**市直至2016年1月8日晚19时许返回福州。**辩称其全程参与会议,绕道**是为了节省返程路费以及其于2016年1月8日已在福州上班,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连续旷工3日以上,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为由,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于2016年9月2日申请仲裁,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其关于2015年9月2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此不予支持,于法有据。**主张公司还应支付2008年1月至2015年9月2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挺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