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罗力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47907A。 法定代表人:AndreaParlant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依据:(2019)粤078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089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委托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对权属***名下的粤H×××××号牌汽车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除此之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13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