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2560号
原告:*****·***米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501号凯达大厦12号楼1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依兰·依明,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华菱市场曼苏家用电器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L75604522C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菱市场A楼3层15、17、20号。
经营者:阿孜**·***,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59号3号楼3**103室。
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41907A,住址鹤山市桃源镇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MAURIZIO PRETE,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米提与被告水磨沟区华菱市场曼苏家用电器商行、***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米提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提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提撤回对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 **加娜提·***
审判员 艾斯克尔江·**
人民陪审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艾孜买提·**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