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罗力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米提、水磨沟区华菱市场曼苏家用电器商行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2560号   原告:*****·***米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501号凯达大厦12号楼1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依兰·依明,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磨沟区华菱市场曼苏家用电器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L75604522C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菱市场A楼3层15、17、20号。 经营者:阿孜**·***,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59号3号楼3**103室。 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41907A,住址鹤山市桃源镇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MAURIZIO PRETE,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米提与被告水磨沟区华菱市场曼苏家用电器商行、***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米提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提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提撤回对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   **加娜提·*** 审判员   艾斯克尔江·** 人民陪审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艾孜买提·**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