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205号
原告:*****·***米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曼苏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A楼3层A区15,17,20号。
经营者:阿孜古丽·***。
被告:***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MAURIZIOPRETE,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米提与被告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曼苏家用电器商行、***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米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米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 热 尼 阿 依 · 依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曼孜热·阿布里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