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财保86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镇东街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康科食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康科食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苏02财保8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江苏康科食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康科食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7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