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2614号之一
原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姣文,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1元,由原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