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053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社区胡埭镇东街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9201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社区胡埭镇***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899692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5548号。申请人无锡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