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2727号之二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931887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埭镇东街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92017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