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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2727号之二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931887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埭镇东街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592017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