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

陕西锦隆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3977号 原告:陕*公司。 被告:中*公司。 被告: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 原告陕*公司与被告中*公司、被告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陕*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公司、被告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2元,公告费200元(原告陕*公司已预交),因原告陕*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退还原告陕*公司1124.2元,剩余225元由原告陕*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