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3977号
原告:陕*公司。
被告:中*公司。
被告: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
原告陕*公司与被告中*公司、被告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陕*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公司、被告中十建设(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2元,公告费200元(原告陕*公司已预交),因原告陕*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退还原告陕*公司1124.2元,剩余225元由原告陕*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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