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25民初111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93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