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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25民初111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93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