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
法定代表人:颜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碧芬,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江宝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吁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鹏、金敬超,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星,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秀平,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再审申请人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星、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忠良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金子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