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5层501-1。
法定代表人:苏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增伟,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姆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增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卡姆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实践和实际生活中的经验及常理。(二)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不存在订立和履行涉案《居间协议》的可能性,该宗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法应予改判。
何增伟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签约时向何增伟出具了加盖卡姆福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居间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代表及乙方签字后合同立即生效”,***、***均在合同上签字。***与卡姆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红亦以微信方式商谈过中间费等事宜,苏红向何增伟转账36万元,***向何增伟转账46万元,后程广盼在《结算确认书》中确认甲方通过转账支付乙方80万元。对于苏红转账的36万元,其中的34万元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居间费用。因此,何增伟作为《居间协议》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程广盼代表卡姆福公司,因此,***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与卡姆福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及《结算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履行了居间等义务,而卡姆福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卡姆福公司支付居间报酬、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卡姆福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新证据证人证言和广东芬尼与长辛店镇政府之间的合同等文件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珊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