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辖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5层501-1。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圣火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姆福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2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卡姆福科技公司上诉称,卡姆福科技公司给程广盼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授权其代表公司处理事务,并没有授权程广盼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卡姆福科技公司从未与***签订过《居间协议》,故该协议对卡姆福科技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从而《居间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对卡姆福科技公司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根据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在贵院起诉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卡姆福科技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卡姆福科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居间协议》等证据,以卡姆福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居间报酬、售后服务承包费及部分律师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卡姆福科技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售后服务费、律师费及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共计1816279.38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卡姆福科技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居间协议》第7.3条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同时载明:“乙方(签字):***,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居间协议》存在明确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卡姆福科技公司关于其没有授权程广盼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卡姆福科技公司从未与***签订过《居间协议》,该协议对卡姆福科技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上诉主张,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综上,卡姆福科技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磊
审 判 员 杜灵军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