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调 解 笔 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35

申请人:***,男,198210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圣火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楼5501-1

法定代表人:苏红,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1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 811 750元进行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 811 75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