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12222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圣火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5层501-1。
法定代表人:苏红,总经理。
***与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姆福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审理中,该财产保全措施转化为诉讼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续冻申请书,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卡姆福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11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117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晓蕾
书 记 员 王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