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湘阳街南侧1栋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调字(2022)第4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302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