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796号
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3**501室内C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威众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技综合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怡合春天公司)诉被告北京融威众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威众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怡合春天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融威众邦公司的全部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怡合春天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计二万七千六百九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