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威众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融威众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796号 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3**501室内C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威众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技综合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怡合春天公司)诉被告北京融威众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威众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怡合春天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融威众邦公司的全部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怡合春天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万五千三百九十四元,减半收取计二万七千六百九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怡合春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