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8994号 原告:杭州亚盛油漆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印象中心3幢16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莫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亚盛油漆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亚盛油漆油墨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亚盛油漆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亚盛油漆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元,由原告杭州亚盛油漆油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