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895号之二
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9067200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程,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恒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0866X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大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梦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