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3民初2627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邦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北京路252号蓝天国贸中心1203号
法定代表人:别鸿远,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北京路252号蓝天国贸中心1203-2号。
法定代表人:别春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华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玮
书记员任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