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07民初5216号
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7月11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本院明确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830元……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述费用且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申请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市千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