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农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民终10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农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五三农场白龙观分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76081B。
法人代表:彭万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鄂州市庙鹅岭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9804004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农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农谷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82元,本院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苏华
审判员***
审判员*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