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4民终2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立业物流园B座300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洪绪工业园区(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东区仁爱西道紫乐澜轩117号楼3门302号。
上诉人天津亿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4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解除上诉人天津亿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上诉人天津亿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上诉人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
三、被上诉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3日内申请法院对冻结上诉人天津亿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解封。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74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4元,减半收取7477元由天津亿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