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097号
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工业园区(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2468P。
法定代表人:满宪忠,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邳庄村中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T65P12N。
法定代表人:房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1)鲁0481民初75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龙华周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097号
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工业园区(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2468P。
法定代表人:满宪忠,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邳庄村中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T65P12N。
法定代表人:房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21)鲁0481民初75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龙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