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7530号
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洪绪工业园区(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82468P。
法定代表人:满宪忠,经理。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邳庄村中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T65P12N。
法定代表人:房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环金宇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雪
书 记 员 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