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德法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曾裕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谭坤。
申请执行人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庆中建材建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觉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货款。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本院认为,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光义
审判员 巫振坚
审判员 梁绍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