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3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肇德法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裕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执行人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承揽报酬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光义
审判员  梁绍汉
审判员  巫振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