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141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63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