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异67号
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42209W,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坤,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5975363093,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江县房产(面积为53.16㎡)。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将位于南江县房屋面积为55.71㎡,抵偿异议申请人工程款117.81万元。2020年7月9日,双方就该商铺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商铺交与异议申请人使用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案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虽然异议申请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因自身原因造成,同时作为案外人对此并没有过错,所以作为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以物抵债受让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于此条款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针对第三构成要件(即已支付全部价款)也作了“对于采用抵债方式可以视为支付价款”的说明,申请人虽属以物抵债也应视为全部支付价款。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其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56条第三项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17年3月7日,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共12个月的工资人民币壹拾贰万玖千零陆拾肆元捌角(129064.80元);二、被申请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报并缴纳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社会保险费;三、被申请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玖千捌百零壹元(9801.00元)。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川1922执恢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江县房产(面积为53.16㎡)。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另审查查明,2019年,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以巴中市南江县红叶广场7—1—20号商铺抵偿工程款117.81万元。2020年7月9日,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178100.00元的总价购买位于南江县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诉争房屋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理由如下:一、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虽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并未归属于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1178100.00元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法院中止执行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任 勇
审判员 岳岐峰
审判员 何龙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