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江县聚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22民初3650号
原告:南江县聚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华光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847424908。
法定代表人:任渊。
被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4220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江县聚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南江县聚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聚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江县聚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9.00元,由原告南江县聚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