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3537号
原告:成都鑫佰川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羿,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鑫佰川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鑫佰川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鑫佰川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