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003民初2214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郴州市某某某某集团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郴州市某某某某集团宏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湘100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原告刘某某不服,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10民终41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4)湘100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后,原告刘某某以该案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