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3955号
申请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6号综合办公室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78443959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11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5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7280元、公告费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商品房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1月11日期限届满;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26年5月17日期限届满;对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7年4月21日期限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或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合议庭决议,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