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8103号
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东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012848A。
法定代表人:刘瑞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考(一般授权代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路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51753178W。
法定代表人:李昌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考,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94065.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94065.0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1894065.03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大辛庄A-1地块F1、F2、F3、F4-F10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4498364.4元(具体内容详见合同)。2018年5月17日,大辛庄A-1地块F4-F10住宅楼地下车库及其他换热站建设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年5月22日,大辛庄A-1地块F1、F2、F3住宅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将工程交付被告,但被告仅支付了2250220.00元,现工程质保期早已经过,至今尚欠原告1894065.03元未能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25322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2250220元。二、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认可,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大辛庄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并移交物业后进行结算,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竣工结算审计值95%,结算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结算金额为4144285.03元,结算值的95%为3937070.78元,减去已经支付的2253220元,在2020年11月26日前应付金额为1683850.78元;再有现在原告主张工程款中有207214.25元为质保金,而质保金约定付款条件为大辛庄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之日起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如期付清,该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为2018年6月15日,质保期满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故原告就全部工程款主张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涉案项目系消防工程,仅属于建设工程总体的从属性部分,无法独立于建设工程发挥自身功能或者价值,其要求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也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综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4498364.4元,原被告建立了消防施工合同关系。2、案涉项目1-3#楼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4-10#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各一份,证明:2018年5月17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编号为济公消竣备字[2018]第0235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大辛庄A-1地块F4-F10住宅楼地下车库及其他换热站建设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年5月22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编号为济公消验字[2018]第0127号建设公司消防验收意见书,大辛庄A-1地块F1、F2、F3住宅楼消防验收合格,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3、工程结算书一份,证明:2020年11月5日,北京维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参与了原被告结算,审定工程总造价4144285.03元。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针对其答辩理由提交证据如下: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一份,证明:涉案房地产项目于2018年6月15日综合验收合格。2、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一份,证明:涉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有3000元电梯维修款应该由原告承担,因该款原告并未提交,故从工程款中直接予以双倍扣除。3、工作联系单一宗,证明:涉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方存在各种施工问题,被多次处罚,于2018年8月9日前还未将消防系统向被告移交,因此原告主张自2018年5月21日计算逾期利息与事实不符。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31日,发包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为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四、合同价款及综合单价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合同含税价款为4498364.4元,含税总价和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定工期定质量,包工包料。八、工程款支付2、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时间将消防图纸报主管部门审查完毕,进驻现场后,原则上每两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该两个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核完毕后报发包,发包人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按本阶段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单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0%;4、大辛庄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并移交物业后进行结算,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竣工结算审计值的95%;5、剩余5%为质保金,自大辛庄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施工。2018年5月17日,涉案消防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年5月22日,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11月5日,涉案工程经原、被告及造价咨询公司共同结算为4144285.03元。2018年6月15日,大辛庄A-1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截止到2018年7月6日,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2250220元,余款1894065.03元未支付。原告为此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辛庄A-1地块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按照合同进行了施工,被告应当按时支付下欠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6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3598691.52元(4498364.4元×80%),被告实际支付2250220元,下欠1348471.52元未支付。被告应在2020年11月26日前付至竣工结算审计值的95%,即338379.26元(4144285.03元×95%-3598691.52元)未支付。质保金207214.25元(4144285.03元×0.05%)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被告也未按时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按被告付款时间分段计算。被告主张实际付款225322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在1894065.03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大辛庄A-1地块F1、F2、F3、F4-F10住宅楼及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94065.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48471.5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7214.25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8379.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3元,由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明莉
书 记 员 崔新宇